保护班心得体会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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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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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定要在平时生活中注意观察,这样才能写出优秀的心得体会,常写心得体会是可以让我们的写作能力得到提升的,公文溜溜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保护班心得体会参考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保护班心得体会参考5篇

保护班心得体会篇1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赴宁夏考察调研。第一天的行程集中于宁夏中部的吴忠市,习近平总书记先后来到红寺堡镇弘德村、黄河吴忠市城区段和金星镇金花园社区,了解当地各项情况。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一村、一河、一社区的行程背后,饱含着习近平总书记对宁夏的深情牵挂,更蕴含着高质量脱贫攻坚、生态保护、民族团结的发展密码。

一村镌刻“量身定制”、“山”“海”携手的“脱贫密码”,激励我们在脱贫攻坚主战场下苦功夫、啃硬骨头。历史的回望,总是给人最深情的感动。1997年,作为福建省委副书记、同时也是福建省对口帮扶宁夏领导小组组长的习近平来到宁夏这片“贫瘠之地”,找准了遏制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水资源缺乏。于是他主导抓井窖工程以解决群众生活用水问题;鼓励小圆井抽水灌溉以解决产业用水问题……水,滋养起宁夏大地的勃勃生机,也浇灌出美好生活的希望之花。弘德村“量体裁衣、量身定制”,走出了自己的脱贫路:移民人口多,便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发展种植业;留守村民多,便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激活村民内生动力;结合宁夏特色创建扶贫车间,解决就业难题……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东西协作、沿海城市帮助内陆城市等政策红利得以充分释放。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事艰而任重,然行则将至、做则必成,扶贫干部要一鼓作气、乘势而上,对标对表决策部署,瞄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施精准扶贫策略,不折不扣地完成“硬任务”,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河彰显组好“加法”、做好“减法”的“生态密码”,警醒我们在生态环境大课堂守牢底线、亮明红线。九曲黄河,大国血脉,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4次考察黄河,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定下基调。从“人定胜天”的思路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到“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从过度开发到助力“一带一路”生态文明创建,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并在国际社会中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彰显负责任的大国担当。生态文明建设既要组好“加法”,加快污染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生态+”产业链,发挥生态文明价值,也要做好“减法”,减掉重发展不重生态的错误思想,减掉对生态破坏行为的懈怠纵容,加大生态污染惩治力度,把牢遏制生态污染的每一道“关口”。

一社区铭记凝心聚力、共同繁荣的“团结密码”,鼓舞我们在民族团结大舞台同声相应、同心奋进。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的金花园社区,“七彩家园”“七星服务”“四治融合”等一系列社区治理、服务的创新机制,让和谐家园遍开民族团结花。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说:“脱贫、全面小康、现代化,一个民族都不能少。”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执政理念的生动注脚,也是党对各族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伟大民族,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既是最广泛最根本的共识,更是毋庸置疑的事实。船的力量在帆上,人的力量在心上。全体中华儿女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唱响携手团结奋斗、并肩繁荣发展的民族关系主旋律,凝聚勇往直前、无坚不摧的中国力量。

人间万事出艰辛,行程万里见初心。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圆千年之梦、抓牢抓细生态文明建设谋大局发展、切实促进民族团结暖万家灯火,正是中国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奋力书写的恢弘史诗和时代画卷。

保护班心得体会篇2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是四一班的xxx,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保护环境、美化校园》。作家说:“环境是心灵的港湾。画家说:“环境是灵感的源泉。”而我想对同学们说:“环境是塑造人的摇篮。”走进我们新民小学的校园,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她的洁净和美丽。一株株绿树、一棵棵小草、一朵朵鲜花,为我们装点出美丽的风景线。在这整洁优雅的环境中学习,我们总感觉心情舒畅。但优美的环境要靠大家共同来营造。我们欣喜地看到许多同学在校园的各个角落自觉地检拾塑料袋、纸屑等,用自己的双手保护了校园环境。但是,我们也看到有个别同学乱扔垃圾,追逐打闹,甚至说脏话,这些不文明行为与我们美丽洁净、充满和谐的校园是极不相称的。

同学们,学校是我们的家,我们是学校的主人,学校环境的美化要靠大家的共同努力。为了我们有一个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希望同学们能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一棵小树,我们栽种;一棵青草,我们爱护;一朵红花,我们珍惜;一片纸屑,我们捡起;一滴清水,我们节约。同学们,你的举手之劳,会给你身边的人带来温暖,给我们的校园带来美丽,让我们的心灵得到净化。作为新民小学的学生,让我们携手行动起来,保护环境、美化校园,献出属于自己的一份力量,使我们头顶的天空更加湛蓝,脚下的大地更加生机勃勃,我们的校园更加美丽吧!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保护班心得体会篇3

党的__大前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主要集中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到__大的时候,拓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从过去的三位一体变成了四位一体。

这次报告上又从四位一体拓展到了五位一体,这次则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显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面临的新难题和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成就巨大,但背后也看到了未来发展过程中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问题。经济的确取得发展,但环境、资源瓶颈制约越来越大。如何让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伴随良好的生态?

这就要靠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是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对以耗费大量自然资源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工业文明的超越。这次报告前所未有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对中国以及全球实现可持续发展均意义重大。

因此,我们要把生态文明观念贯穿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始终,体现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各个方面,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让环境保护的观念深入每个人心中,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环境政绩观”,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保护班心得体会篇4

20_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20__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__年湖北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 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保护班心得体会篇5

46亿年前。有一颗蔚蓝色的星球诞生在浩瀚的宇宙中,她是那样秀丽。那就是我们的母亲——地球。

46亿年后的这天,也虽风华正茂,但却不在意气风发,因为他最小的孩子——人类,令她很悲哀。

在当今世界上人类正以急快的速度来毁灭我们自己的家园。因为森林被破坏,大气污染,水土流失,使地球上每一天都有100个物种不见,按这样的速度到20_年地球上将会有100万种生物在地球上不见。这是多么可怕的一组数据阿!到那时,亚洲象和东北虎会永久成为历史的遗迹。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某个国家或某个区域的问题,目前已经发展成全球性的问题了。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废气、废水甚至固体废弃物都能够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有些环境问题甚至影响着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例如,亚马孙河流域热带雨林的破坏,会对全球的气候产生影响;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升高和臭氧层的破坏,更是威胁着全人类。

由此可见,如果人们再不重视我们身边的环境,地球将完全转成另外一个样貌。人类阿!你就应醒悟了,不要在伤害我们自己的“母亲”,不要再让最亲的“人”为你悲哀,为你哭泣。

可喜的是环保问题已被世界各国引起高度重视。世界各国也相继建立起了自然保护区,生态园,使各种动物、植物也有了自己的“乐园”。各国也制定了相应的环保政策,治理污染企业,禁止排放废气、废水、废渣。退耕还林、恢复湿地,从而保护生态平衡、减少大气污染,还世界一片碧水蓝天。

有人说:“当地球上留下最后一只老虎,最后一只鳄鱼,最后一只熊徒劳、哀鸣地寻找配偶时,人们会看到自己的结局。”只要全世界人们共同努力、保护环境,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天也许永久不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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