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是调研工作的文字记录,是完成一项举措的书面参考,对于调研报告,我们一定要根据上级的命令,制定出简单可实施的调研计划,以下是公文溜溜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海苔调研报告5篇,供大家参考。
海苔调研报告篇1
1.产品与商品之辨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信息披露的关键点在于:生产者对产品信息披露到何种程度为已足,也就是标准是什么?基于前文已述及部分,在求解存在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就必须厘定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标准,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在标准之上,自然而然就会达致对消费者、监管者的信息补偿目的。否则,在标准之下就会出现消费者没有受偿或受偿不够的后果,这一后果就会变现为生产者获得了因自己不补偿别人而带来的收益。为此,就必须为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设定如下标准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易碎的玻璃制酒杯,在其包装箱就应标注轻拿轻放等中文警示说明或(和)相关警示标志。此类信息在生产者关于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序列中具有不同寻常的地位,但学界给予它的关注却没有与其本身所处地位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维度切入,充分考量这类信息对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等方面的意义:一是使用不当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二是在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话语表述下,生产者对于容易、可能的情况都做了哪些努力使产品更不容易或更不可能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这种技术上的投入是否足够?四是这种努力是通过什么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关方的?而这些信息按照以上提到的判断标准来评定是否与他们的需求相适应?五是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是否圆满回答了以上四个方面的质疑?如某品牌银海象系列电热水器,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何谓关机并没有予以必要的说明,关机后是所有指示灯都不显示工作状态还是关机后还有一部分指示灯仍然亮着并显示工作状态?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理性的经济人根据诚实信用之要求,通常会理性地选择披露真实的信息。但这类完美性的经济人只是理论中的理想类型。实际中,生产者往往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一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另外,需在注意的是这里探讨的瑕疵信息指的是与产品密切相关的信息,主要指上文提及的那种类信息。至于那些攻击别人产品的信息、与产品本身无关的信息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作了这些区分之后要回答的问题是瑕疵信息的概念是什么?它可以归类于产品缺陷的定义中去吗?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海苔调研报告篇2
一、 调研目的
学校体育艺术教育是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深化学校体育艺术教育改革,让义务教育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可持续、均衡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我们对全镇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的开设、体育艺术群体活动的开展、场地设施、器材、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了调研,旨在全面分析我镇义务教育学校体育艺术教育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应采取的促进策略与措施,全面提高学生体育艺术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调研对象及调研方法
(一)调研对象
冷水镇各中小学、教学点
(二)调研方法
1、问卷法:
调查体育艺术教师师资队伍状况;经费投入;未来7年发展规划。
2、访谈法:
与体育、艺术教师、校领导、办事处教研干事及学生面谈。
3、观察法:
看档案资料;看场地、设施设备;看器材
三、调研综述
(一)我镇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发展成绩
1、开齐开足了课时,严格组织管理
调查发现,全镇中小学实施体育艺术教学管理的依据完全来源于上级下达的指导性文件,各校体育艺术工作由校长亲自负责,下设由主管副校长和教研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的安排和实施。各校均开齐开足了体育艺术课时,并把体育艺术活动在学校工作计划中做了细致认真的安排,并得以落实,组织领导与管理体制健全。
2、因地制宜落实群体活动,竞技成绩、艺术成果喜人。
全镇各校积极开展了“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证了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学校“两操”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克服场地、器材、经费的限制,因地制宜搞好学生群体活动,做到有时间保障,有训练内容、方法,有训练记载,充分调动了义务教育学生的积极性,达到了以体促智,以体育美,以体育乐的目的。“课外一小时锻炼活动”开展率达100%。
各校体育艺术兴趣小组及运动队训练达98%,俱乐部式的体育艺术教学法模式营造了生动、活泼、友善的课堂气氛,使学生真正感受到了集体的温馨和情感的愉悦。各校坚持举办1—2次春季或秋季田径运动会,开展月或季体育艺术活动,如“三大球”、“三小球”、广播操、拔河、踢毽子、歌咏比赛、美术作品展等小型多样的比赛活动,在参加各级体育、艺术比赛中成绩一直名列前茅。
体育艺术教育设施简陋,但成果喜人。
3、体育艺术教师素质迅速提高,稳定教师队伍
冷水办事处积极响应国家、湖北省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争取指标先后组织体育艺术教师到武汉等专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为体育艺术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建平台,落实体育教师服装等有关待遇,并在评先晋级中优先考虑。真正提高体育艺术教师地位和待遇。
(二)我镇学校体育艺术教学存在的问题
1、体育艺术教师地位不高,编制不足。
调研中发现,我镇义务教育学校体育艺术教师人均每周上课在14—18节不等,但额外工作量大,按照21世纪课改的要求,义务教育学校1—2年级小学体育教师应该保证每班每周4节体育课,其它年级3节体育课。目前体育艺术教师编制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特别是村小师资严重匮乏,学生只知道上体育课就是玩。
从教师年龄和职称结构看,中年教师居多,青年教师和老教师仅占5%,而高级职称为零。从社会舆论看,虽然近年来反复提倡提高体育艺术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可实际落实还是远远不够,存在的差距还很大,轻视体、音、美和对体育艺术教师的偏见依然存在,多数学校在评先评职时不能够考虑体、音、美学科的特殊性和艰苦性,晋级评优存在偏重文化课教师的现象,体育艺术学科教师评高级职称更是可望而不可及,部分体育艺术教师被迫转岗或下海,造成体育艺术教师队伍不够稳定。
2、资金投入不足,场地、设施失修。
冷水镇义务教育经费虽然逐年有所增加,但由于经济比较落后,财政困难,尤其义务教育学校,体育艺术经费严重短缺,致使学校体育艺术不能很好开展。调研发现,许多学校体育艺术经费所占比例不到学校教育经遇的1%。有的学校每年甚至零投入。部分学校领导对体育艺术工作不够重视,在资金筹措方面存在等、看、靠的思想,没有积极主动地想办法给予解决。
部分学校体育艺术场地设施建设不够科学,部分设施被占用,体育艺术设施存在着极大的浪费现象。由于养护不善,大大降低了器材设施的使用寿命,致使器材频繁损坏,甚至报废,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春、秋、冬多风季节,各校体育场地扬尘现象严重,很大程度影响了学校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也给学生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隐患。
(三)促进体育艺术教育持续、均衡发展的策略与措施建议。
1、加强体育艺术教师队伍建设,狠抓师资培训。
建设一支高质量、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实施体育艺术教育,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新时期学校体育艺术的开展给体育艺术
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要有高超的教学技巧和艺术,更要有突出的学识和引人注目的人格风范,还要充分认识学校体育艺术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新的教学理念,探索新的教学法方法。这就要求教师具有求知精神和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以及科学研究能力。因此必须加快师资队伍建设的步伐,加大体育艺术教师培训的力度,教育部门应把体育艺术教师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一方面要抓住“省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的培训工作,制定政策吸引优秀的大学生充实到我镇中小学教师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采用多种形式,对现有在职教师进行培训。通过开展本校教学改革试验、校际相互观察、交流等活动发挥骨干教师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派出部分兼职体育教师和有兴趣的富余教师到专业院校进行培训和函授状大队伍。提倡校际之间教师相互聘任。促使他们更新知识,增进专业教学能力。认真贯彻落实“教师法”,使体育艺术教师享受与其他教师相同的待遇,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调动积极性,稳定体育教师队伍。
2、不断加大投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严格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件》中规定的体育经费,努力达到全国平均,在经费的使用上,每年应有大致的固定比例,切实解决有些领导“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计划但难以落实的问题。
在教育经遇大幅度增加的同时,也为学校体育艺术经费增加创造了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不断加大对学校体育艺术经费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同时也要广开财源、多渠道、多途径筹集经费,迅速改变学校体育艺术遭遇严重短缺的局面。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体育艺术场馆设施不被侵占,不断完善学校体育艺术活动场地和器材设施的配置,从制度上保证学校体育艺术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一个卫生、安全、整洁、舒适的现代化的育人环境,使学生在翠绿的草坪、湛蓝的天空、清新的空气、优美的运动场景中,去奔跑、去跳跃、充满生机和活力地成长发展。
3、重视群体教育,促进良好的校园体育艺术文化氛围形成。
实现学校体育艺术教育的目标和任务不仅重视体育艺术课程教学而且还应重视群体活动和兴趣小组的训练等群体教育,坚持每年举办两次田径运动会制度,积极组织“六一”、“五四”、“元旦”及“三八”师生体育、艺术汇演活动。因此学校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校的群体活动。建立青少年业余体育艺术俱乐部,组织多种运动项目的课外训练运动竞赛,并以“体育与艺术”“积极生活”为主题,有计划的开展体育艺术节等活动。建立群体教育的评估标准,把体育艺术群体活动作为对学校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要从提高学生的体育艺术认知水平、体育艺术素质、体育艺术能力和意识着眼,构建学校体育艺术教育的新体系。将体育艺术教育的实施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形成课内、课外、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有机结合的一体化教育模式。采用教育部门、体育艺术部门、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多边互动的方式,形成良好的校园体育艺术文化氛围。
4、加大体育艺术课程改革和建设的力度。
体育艺术是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为更好地实现学校体育艺术的目标,国家教育部把体育课改变为体育与健康课程,这是我国学校体育艺术教育的一次重大改革。面临新的教育观念、新的环境、新的要求,体育艺术课程必须加大改革和建设的力度,用新的教学理念重新修订体育艺术课程计划,使体育艺术教学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要求。教学内容要多样化、弹性化符合学生兴趣和爱好,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年龄特征,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艺术实践能力和体育艺术素养,使学生的终生体育艺术思想形成和发展。教学应以学生为主体、以师生间互动为原则,改革教学方法,给学生创造一个民主平等,能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的体育艺术教学环境。
海苔调研报告篇3
县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提出“文化立县”的战略思想,这对于推进我县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县是一个农业县份,加强文化建设,重点在农村。
随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农民的物质条件也随之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走进农村,一幢幢整齐漂亮的新居,一条条宽敞通达的水泥马路,昭示着各地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的丰硕成果;走进农家,功能齐全的家用电器比比皆是,餐桌上的鸡鸭鱼肉也是司空见惯的家常食品。这一切都反映了农民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
与此同时,农村文化生活单一,农民思想素质不高的问题也显现出来。表现最为突出的现象是的风气越来越盛,不但形式多样、品种复杂,而且赌资也越来越大。除此之外,迷信之风也颇为流行。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但严重污染了农村的精神空气和淳厚的乡土民风,甚至还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因此,大力改善或增加农村文化设施,把农村的文化建设纳入健康正常的轨道,有效开展农村文化建设工作,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解决好农村文化建设问题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村文化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提高认识,树立科学发展观。
首先要立足于“大文化”建设,确立建设“大文化”的观念。包括社会伦理思想、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风尚、文化艺术、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都属于“大文化”范畴。
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关系,文化的进步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和政治民主的推进器,要坚持发展经济先行的原则,将农村文化工作由一般文化活动提高到文化与科技、教育、经济、政治建设相结合的新水平,以文化建设推动农村“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第三要正确理解农村文化建设的内涵。文化建设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改造和丰富人的主观世界;先进的文化可以陶冶人们的情操,加强人们的道德修养,营造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有利于建设新农村的顺利实施;没有农村文化建设,也就没有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农村文化氛围
首先应从最基础的文化设施开始兴建。我县虽然普遍建立了农家书屋和阅报栏,但有的还是流于形式,书刊、报纸种类少,针对性和时效性差,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要多为农民订阅一些喜闻乐见,通俗易懂,并能够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的书报、杂志,让它们充分发挥为农民朋友服务的作用。另外,还可以鼓励农民创办乡村剧团,丰富农民的文化娱乐生活,引导农民步入正规的文化传播途径,吸收多种文化的营养,真正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对于民间文化团体,要在政策上给予方便优惠,还应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真正在农村营造一种良好的文化氛围,使农民在潜移默化中得到精神的陶冶。
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农村文明程度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要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引导农民群众移风易俗,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通过农村基础教育的普及、职业教育的推广以及各种职业技能的培训,根据农业生产技术的不同要求和市场需求,安排培训内容,实行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同时,通过各种渠道推广农业科技知识、农村致富信息,广泛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党的方针政策。
通过宣传、培训,使绝大多数农民能够读书看报,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并掌握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成为有文化、有理想、有技术、有一定思想觉悟、具有民主法制意识的建设新农村的新型农民。要大力开展如“文明家庭”、“好邻居”、“好婆媳”等评选活动,在农村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还可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敬老爱幼、扶贫帮困活动,树立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价值观念。在浓厚的道德氛围中,歪风邪气将会自然而然得到抑制,封建迷信的流毒也会自动销声匿迹。农村的精神空气就会得到净化,文明程度也会相应地提高。只有通过休闲娱乐的方式教育农民,才能真正吸引农民,逐步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引导农民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从而占领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
四、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
发展农村文化事业,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加强文化队伍建设,为文化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要重点抓好文化行政管理人才、文化经营人才、文化艺术专业人才等三支队伍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培养、引进实用人才,为其提供发挥聪明才智的机会和舞台,使之各尽其能,为农村文化建设献技出力。同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文化工作者扎根乡村工作;引导城市文化工作者深入乡村,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要以激发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逐步完善乡镇文化站人员编制配备;以创造更多更好的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精神文化产品为目标,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农村文化建设工作绝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项必须时时抓、层层抓的工作,只有上下领导齐努力,各级干部一起干,才能真正把农村文化建设落到实处,有效开辟农村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海苔调研报告篇4
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是新时期加快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民、农村、农业问题的基本途径。建立农村合作服务组织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解决一家一户农民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农民机手向自我发展、自主管理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加快了农机专业合作社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农机大户、农机户、农机专业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取得了明显效果。为今后我区农机合作服务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经验。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1、发展现状。目前已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11家,总资产927万元,,从业人员78人,拥有大型拖拉机76台,小麦联合收割机44台,玉米联合收割机22台,免耕播种机15台,其他配套农机具126台,全年营业收入272万元,纯收入190万元。
2、农机合作服务组织的主要类型和组建模式。农机合作服务组织的建立 ,主要是对原有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如农机作业队、农机大户等带有股份合作性质的农机服务组织的改制、扩建、整合与规范,鼓励和引导农机各类服务组织通过不同的方式组建农机合作服务组织。
依据我区实际及实践经验,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类型为:种植型,农机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统一耕作;维修型,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网点+农机户,统一维修服务等农机化专业合作社。
3、加强引导,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内部管理机构健全,成立了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监事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法人负责制,负责日常的经营服务工作。股东大会是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经营方向、经营决策、财产处置、利益分配等重大问题。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机械管理制度、职工奖罚制度、利益分配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农机合作服务组织产权关系明晰,责任、权力、义务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内部运行机制科学有效,形成一套自我发展、自我壮大的经营体系。
二、 农机专业合作社发挥的作用和效果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全区农机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发展数量少、影响带动小,难以满足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影响力和带动力明显不足。
主体结构单一、服务领域不宽。农机合作社大都由清一色的农机大户组成,主体结构单一,缺乏专门的技术人员、专业的管理人员、专职的信息人员以及其他后勤保障方面的人员;合作社大都以粮食生产机械化作业为主要服务内容,且以从事单一的机收服务居多,林牧渔等各个作业环节的服务明显不足。
管理制度有待规范、运作机制有待完善。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许多农机合作社在章程制定、股金设置、工商登记、民主管理等方面还不够完善;以农机大户牵头组建的合作社,往往管理水平不高,经济效益偏低;
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扶持政策少。存放高性能、大型农机具的场库棚建设用地短缺,集公益性、服务性、经营性于一体的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等维修服务组织建设滞后;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的农机服务组织在享受工商登记、金融信贷、税收减免、用地安排、用电用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仍未能得到落实。
三、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一)积极争取,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是进一步规范农机专业合作社,建立扶持农机合作社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二是建立部门互动机制,积极协调农业、财政、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为农机专业合作社提供注册登记、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库房用地等便利。
(二)多措并举,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一是强化宣传,及时总结农机合作社典型经验。二是强化培训,对合作社负责人、社员以及农机大户进行梯级培训,不断提高合作社从业人员的素质。三是加强与农机合作社的密切联系,不断提高农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四是发挥农机合作社装备优势和组织优势,提高农机作业组织化、规模化程度。
(三)加大扶持,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不断壮大。对农机合作社购买先进适用农机具予以优先补贴,数量限制适当放宽,并对服务领域广、服务规模大、管理模式好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扶持。
海苔调研报告篇5
11月7日,xx镇人大组织部分县、镇人大代表,对全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中省市反馈环保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视察。代表们先后对明星村彭中友、张守彩养殖场,明星村万吨有机肥厂、xx污水处理厂、双营村生石灰厂进行视察,了解情况。
一、工作现状
(一)水质保护及水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按照省市县关于“河湖长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镇区域范围内主要河流的分布情况,全面推动我镇河流生态保护及综合治理工程。20xx年,建立了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河湖长制”工作会议;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每月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对各村进行河道管理量化考核。截止目前,xx和境内11条河沟的醒目位置均已设立了河长制公示牌,同时与涉及河流的村全部签订了“河长制”目标责任书,并安排15名护河员负责辖区内江(河)道垃圾杂物清理和水体漂浮物的日常打捞工作,切实落实好“河长制”。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开展。为扎实推进我镇治污降霾工作,努力实现空气质量持续向好,助力追赶超越,我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xx镇20xx年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治污,科学精准降霾。一是加快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深入开展“气化乡村”工作;二是从严控制扬尘污染,加强施工工地监管,对各个建筑工地进行巡查,要求建设项目“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措施必须落实;三是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督促全镇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强制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四是严查秸秆杂草焚烧。镇环保所及各村加大巡查力度,严控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同时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与农户签订秸秆禁烧奖补协议书,对秸秆还田或运离存储不进行焚烧的农户进行奖补x元/亩。截至目前,焚烧秸秆处罚共计10余起,处罚金额x余元。
(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初见成效。一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加强生活污染源治理,做好农村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农村生活污水集中进污水管网;三是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督促各村与石泉县金豪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垃圾清运合同,定期对收集垃圾进行清运,基本实现农村无垃圾堆积。
二、我镇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能力较弱。我镇饮水来源大多为山泉水或地下浅层水源,极易受到污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类污染物排放逐年增加,虽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了一定保护,仍然缺乏完善的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待细化。经过多方努力,我镇空气质量持续向好,但是在秸秆禁烧工作中,存在概念不明确、划分不细、落实不够有力等问题。例如:对于秸秆的界定范围、奖补政策的兑现、违反对象的处罚力度、秸秆综合利用率等都有待进一步讨论和完善。
(三)农村面源污染问题仍然存在。xx镇作为农业大镇,发展养殖的群众较多,但大都为分散小型养殖户,缺乏污染防治设施,粪便综合利用处理设施也基本没有,集中治理难度大。同时在对于农药管理上面,目前未有具体管理措施,为降低生产成本,群众大都使用普通化肥,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
(四)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依然严峻。目前,xx镇每个村都建立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场所,但是由于地理位置限制、管理措施不完善、村民环保意识不强等,个别地方任然存在垃圾乱倒、焚烧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生活环境。
三、加强环境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提高认识,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加大对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是积极探索多种投资渠道,加大农村环保的投入。以政府为主导,逐年增加社会环保投资渠道,一方面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对重点流域、水源地、畜禽养殖等进行专项治理,另一方面采取政策倾斜,对于环保类项目和其他环保设施完善的企业优先考虑资金补助。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对农村生态、公益事业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三是积极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着力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在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调整的同时,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认真做好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无害化处理技术、秸秆回收利用等,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四是加强基层环保力量,强化农村环保舆论引导。在镇环保所的统一管理下,逐步在各村设立环境保护监督员岗位,不断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思,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上下一心、全民参与、共抓环保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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